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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讨拖欠税款的法定措施

      征收不超过拖欠税款总额5%的附加费[第71(5)条]及在到期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征收不超过未缴付款项总额(包括已加征5%的附加费)10%的附加费[第71(5A)条]

        如在评税通知书上订明的日期后纳税人仍未缴交第一期暂缴薪俸税或利得税,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本局将就应缴税款总额,包括第二期税款征收5%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在到期缴税日起计6个月后仍未清缴未付款项,本局可再加征10%的附加费。

        如纳税人仍未清缴包括任何已加征的附加费在内的应课税款,则本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必须于法定时限内,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如有的话)交予税务局。如该人士未能照办,则须个人负上他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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